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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仲裁公告

  徐海军、杭州铭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字第1147号申请人吕南平与你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徐海军归还申请人借款1,100,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203,445.00元(自2016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12.33‰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4月30日),以及支付违约金126,555.00元(自2016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7.67‰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4月30日),杭州铭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你方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11月9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委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8楼803,邮编310005,电话0571-85464917)

  杭州仲裁委员会

  舟山奥旭鱼油制品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郑利华、胡遵遵、张怡林、黄世兵、洪永庆、陈岗、刘书云、王奕瑄、潘素梅、陈利康(舟普劳人仲案字〔2017〕第239号)诉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员和开庭通知书、仲裁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9月25日14时在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莲路601号2楼2003室)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 (东港海莲路601号3楼3009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雷德曼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李南昌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海劳仲案字[2017]第016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一、浙江雷德曼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李南昌劳动报酬合计12585.54元;二、浙江雷德曼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为李南昌补交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养老保险,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李南昌承担(补交基数和比例由海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三、驳回李南昌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雷德曼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朱叙宏与你单位二倍工资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海劳仲案字[2017]第012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一、浙江雷德曼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朱叙宏劳动报酬合计3658.38元;二、浙江雷德曼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为朱叙宏补交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朱叙宏承担(补交险种、基数和比例由海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三、浙江雷德曼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加付朱叙宏一倍工资合计11613.13元;四、驳回朱叙宏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7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仲裁公告 2017-08-07 2 2017年08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