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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 闻

亲历放生后,他改变了“靠山吃山”老观念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林小芳

  “叮铃铃……”2017年5月26日8点半,办公室响起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电话那头是传达室的保安师傅:“小林啊,你叫的人来了,正在休息室等你呢。”“好的,我马上下来。”挂断电话,我带着讯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和同事两人快步赶至一楼司法办案区准备提审。

  当天要提审的犯罪嫌疑人金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期间,金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海宁市黄湾镇杨梅山上,采用张网的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鸟类,共计23只(7只为活体,16只为死体)。经鉴定,其中20只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金某涉嫌非法狩猎罪。

  在一楼司法办案区,我见到了金某。他头发凌乱蓬松,脸上长满褶子,一双凹陷的眼睛怯怯地盯着地板。见到我,他略显紧张地抬起头,结结巴巴地说:“林……林法官,你……你好。”

  我的心头泛起了丝丝怜悯,金某让我想起了我的父亲。父亲也是老实巴交的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连检察官和法官都分不清。但检察官的理性告诉我,我面对的是一名涉嫌犯罪的人,必须抛开对金某的第一印象,从事实和法律出发,公正地审查案件。

  出乎意料,在提审过程中,金某态度强硬,他不仅认为自己张网捕鸟根本没错,还嚷嚷着要有关方面赔偿他家杨梅被鸟啄、稻谷被鸟吃的损失。不管我如何释法说理,都改变不了他的态度,第一次的讯问就这样“不欢而散”。

  放在平日,类似构罪且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子,宜直接提起公诉。但对于金某,我觉得他的态度尚有转变的余地,决定进行一次实地走访。

  第二天,我和同事生平第一次爬上了海宁黄湾的杨梅山头,漫山遍野的杨梅树鲜翠欲滴,一颗颗杨梅挂满枝头,马上就是杨梅上市的季节了。但在这片杨梅林中,依稀可见一张张捕鸟网不和谐地挂在杨梅树间,看来山下村民捕鸟行为仍然存在,政府监管依然不到位。针对这一现象,我立即向我院民行部门提出了向当地政府部门发检察建议的意见。

  随后我们来到金某家,接上他一起去海宁假日救护牧场。在那里,我们见到了从金某家中扣押的“野鸽子”,7只小家伙在工作人员的悉心照料下已经恢复了生机。征得工作人员的同意后,我们和金某一起对这7只“野鸽子”进行放生,眼见鸟儿们脱离牢笼,飞上蓝天,在场的人欢呼雀跃。那一刻,我看到金某的眼睛也亮亮地充满神采。

  那次实地走访、亲历放生之后,我再次电话传唤金某来做笔录,他的态度明显改变。金某告诉我,在海宁黄湾抓鸟的做法是老祖宗那里就留下来的,大家都觉得“靠山就应该吃山”。虽然这几年政府有宣传不允许抓鸟,但是身边的人都在抓,自己也没有当一回事,加上最近老婆又开刀动手术,就想抓几只“野鸽子”给她补补身体,直到自己被抓了才知道这么做后果很严重……说到伤心处,金某有些哽咽。

  我对金某进行了法制教育,由情理入法理,耐心细致地给他分析了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其认识上的不当性。金某表示知道错了,并保证以后绝不会再犯,希望能够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子审查终结,我认为金某虽然构成了非法狩猎罪,但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过教育及实践活动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悔过态度明显,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因此对金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次放生活动,从思想上唤醒了金某保护野生鸟类的意识,也还了杨梅山一片“青山鸟语”。我想,金某的案子虽已完结,但“绿色司法”的工作还在继续。作为一名公诉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只有对待每一件案子都本着“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就能够营造司法生态上的“绿水青山”。


浙江法制报 新 闻 00002 亲历放生后,他改变了“靠山吃山”老观念 2017-08-08 2 2017年08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