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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落网了,当初是我揭发的”

服刑人员申诉“立功”被认定,获减刑11个月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陈飞 舒国勇

  本报讯 “我的立功终于得到了认定,检察官,真的太感谢你们了!”8月7日,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的范肖刚(化名)拿着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激动地对衢州市三衢地区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的检察官说。

  2013年7月,范肖刚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此后在省第一监狱服刑。2016年底,范肖刚向检察室提出申诉,称他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为了立功,曾向公安机关揭发朱某的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朱某实施抓捕,具有立功表现,请求司法机关对他的立功行为予以认定。

  受理了范肖刚的申诉后,驻监检察官及时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原办案公安机关发函了解情况。经审查查明,2012年12月,范肖刚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为了立功,揭发了朱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朱某实施抓捕,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40余克。朱某拒捕并驾车逃跑。之后范肖刚又带领民警到朱某暂住的出租房内,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4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余克、氯胺酮片剂10余克。2013年7月,鹿城法院对范肖刚作出判决,当时因朱某尚未归案,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对立功的认定,因此法院对他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朱某的行为没有进行评价,量刑时也没有予以考虑。2014年8月,朱某落网。2015年4月,温州市中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朱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范肖刚揭发而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氯胺酮片剂数量均被法院予以认定。

  了解清楚情况后,三衢地区检察院向省第一监狱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在对范肖刚下次呈报减刑时依法将其立功表现纳入减刑幅度考量因素。

  省第一监狱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范肖刚立功事实作了进一步核实,并于今年7月以范肖刚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为由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请减刑11个月。日前,衢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裁定对范肖刚予以减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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