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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公 告

  金拥炎:

  申请人(遗嘱继承人)杨炎炎、金汶炎、纪红波、张甜向本处申请继承金铭玉和杨竹苑位于新昌县城关镇桂花巷14号的房产。经查,金铭玉于2013年1月24日在新昌县死亡;杨竹苑于2001年1月16日在新昌县死亡,金铭玉和杨竹苑生前在浙江省新昌县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92)新证民内字第3410号。

  经我处调查核实,被继承人金铭玉和杨竹苑的亲生儿子金拥炎无法联系。现本处通过公告向金拥炎告知上述事项,如金拥炎您对该份遗嘱有异议或持有其它公证遗嘱,请您于2017年 9月7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公证遗嘱原件来我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来的,视为您默认金铭玉和杨竹苑于1992年11月28日在我处所立遗嘱,本处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公证书。我处联系地址:新昌县鼓山中路101号司法局内二楼办证室(1),电话:86023503,邮编:312500。

  浙江省新昌县公证处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公 告 2017-08-09 2 2017年08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