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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快递货物却粗心保价 有了损失怎么个赔法

  高莹莹 杨茜

  近日,因通过物流公司发送的货物被损坏,且误填“货物价值”没有得到合理赔偿,海宁的章先生与物流公司发生纠纷,继而投诉到了海宁当地消保委。

  不久前,章先生通过某物流公司从海宁向南昌发送了一批货物,支付了保价费12元。可是货物到达后,却有几件损坏了,损失价值大约1700元。章先生随即找到物流公司要求赔偿。对此,物流公司只同意赔偿100元,理由是快递单的“货物价值”一栏里,章先生填的是“100元”。因此,物流公司便按照章先生事先申报的货物价值进行赔偿。

  对此,章先生不同意,他提出,物流公司收取保价费,是按照公司规定的货物价值的6‰来收取的,若按照100元的价值来算,保价费只用收取6毛钱就可以了,而不是12元。他说,那“100元”属于粗心误填。

  由于争执不下,双方找到海宁市市场监管局长安分局消保委,要求调解。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快递物品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损毁的,事先申报价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申报价值予以赔偿,未申报价值但事后能确定实际价值的,经营者应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这起纠纷中,物流公司和章先生都明显是对快递货物价值有了评估后,才收取和交纳相应保价费用的,却又因疏忽大意,误填货物实际价值。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消保委工作人员要求章先生提供这批货物的发票等材料,计算出损坏货物实际价值为1580元,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物流公司同意赔偿章先生1500元。

  在此,消保委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日常使用快递服务时,填写快递单务必要全面清晰。如果快递的是贵重物品,一定要选择保价。如果未进行保价,那么就应当注意合同中对物品价值的约定。值得关注的是,不同的物流公司对物品保价有不同的限定,在发送货物时,建议消费者最好跟快递员沟通清楚,并要保存好能证明货物实际价值的凭证。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快递货物却粗心保价 有了损失怎么个赔法 2017-08-10 2 2017年08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