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8月10日
(2017)浙0281民初5512号
章建海:本院受理王香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5009号
莫彩贞:本院受理王国产诉周掌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06号
陈明、陈胜光:本院受理原告陈绍武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530号
胡博、贾召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263号
青岛奥康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展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奥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516号
姚东、陈中武、李建成、叶美琴:本院受理的原告胡荣先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258号
陈碧文、温新生:本院肥理原告赖赛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797号
皮刘梅、王建国:本院受理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4日上午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217号
北京美通大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施玲花与被告北京美通大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方神鹿(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北京美通大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现依法向北京美通大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北京美通大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136号
董利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巨瑞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喜林、董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董利平送达,现依法向董利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向董利平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249号
林建东:本院受理原告盛丽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893号
牟代华:本院受理原告邱后建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5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董秀芬: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陈鸯鸯: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包秀杰: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黄健国: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柯世双: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许世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谢建利: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吴俏瑶: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吴乐展: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519号
陈章义: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被告你、陈乐芬、李建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14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兰克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7月28日,浙江兰克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兰克阀门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且无人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经管理人调查,暂未发现浙江兰克阀门有限公司存在任何可供处置的破产财产,显然亦无法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浙江兰克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兰克阀门有限公司暂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显然亦无法清偿破产费用。故浙江兰克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现提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兰克阀门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兰克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1923号
包赛亚:本院受理乐清市众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林建兵、包赛亚、徐金华、林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1491号
金光洪:原告永嘉县正长刀模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光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被告金光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嘉县正长刀模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2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50元,由被告金光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 )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