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8月10日
(2017)浙0108民初3654号
韩群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群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664号
李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553号
章泳、杭州晶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南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滨聚建材商行诉被告章泳、杭州晶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743号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胡薇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339号
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葛淼林、高红、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葛淼林、高红、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679号
杨佳乐、陈凯迪: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佳乐、陈凯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581号
王甫岸、杨根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甫岸、杨根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4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591号
汪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356号
翁国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翁国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4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094号
杭州大山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春花诉被告杭州大山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11月24日9时在本院塘栖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387号之一
孙陈展: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姚洪雪诉被告孙陈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388号之一
孙陈展: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晓东诉被告孙陈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858号
王建忠:本院受理原告范西明诉被告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0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171号
周干平:本院受理原告陈连金诉你和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瓶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988号
黄永东、宁波腾森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宁波联弘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黄永东、宁波腾森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宁波联弘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204民初6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永东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贷款本金1720000元、支付截止2016年11月7日止的利息2025.24元、罚息464512.04元、复利530.35元,合计2187067.63元;并分别以未返还的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继续支付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97元,公告费1300元,合计诉讼费25597元,由被告黄永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991号
吕娜、张钢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吕娜、张钢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204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娜、张钢锋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450000元,支付至2016年10月29日止的利息17056.89元、罚息23881.22元、复利1370.83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不得再计复利),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吕娜、张钢锋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以被告吕娜名下坐落于宁波市奉化区南街5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第01-111207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12)字第01039号]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785元,财产保全费2982元,公告费1300元,合计诉讼费13067元,由被告吕娜、张钢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243号
钱仁杰:本院受理原告施银芳为与被告钱仁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12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被告钱仁杰支付原告施银芳担保垫付款309750元;驳回原告施银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405号
熊章兵、吴文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你们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758号
黄东星:本院受理的[(2016)浙0204民初5758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黄东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208号
江丹:本院受理的[(2016)浙0204民初7208号] 原告神尊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江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7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17号
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千亚照明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丰南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28702474号、票面金额为22289.60元、出票人宁波千亚照明有限公司、收款人东莞市创旭电线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千亚照明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宁波千亚照明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28702474号、票面金额为22289.6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千亚照明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4号
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宜兴市腾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泗门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27180429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圣烨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庆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宜兴市腾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宜兴市腾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127180429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市腾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5号
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慈溪市昌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27520924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亚希尔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宏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慈溪市昌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慈溪市昌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27520924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昌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32号
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慈溪市申禾轴承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朗霞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40326593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申禾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慈溪市申禾轴承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慈溪市申禾轴承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0326593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申禾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9130号
余佳富: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姚舜大财富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佳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9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