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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民催7号

  申请人东阳市天都建设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本票遗失,该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7月12日,票据号码1050337522731420,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整,申请人东阳市天都建设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经济开发区支行,收款人嘉兴诚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953号

  吴丽嫦: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康有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615号

  季雪芳: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季雪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下午16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634号

  吴明值、金晚青:本院受理原告朱希宣与被告吴明值、金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472号

  程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周葵隆与被告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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