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2版:庭 审

10月发的身份证,复印件为啥出现在7月的取款凭证上?

时间:8月9日 地点:三门法院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鹿轩 彦明 木易 毛林飞 周祺

  “被告,你在前两次开庭中作的陈述是否属实?你提交的取款凭证上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后加的?”面对审判长严肃的法庭提问,被告陈某眼神闪烁,吞吞吐吐,最后她才坦白,自己伪造了证据。

  31岁的陈某在江苏南京做生意,2014年6月,在别人的介绍下她认识了比自己大1岁的杨某。杨某是三门人,在湖州工作。两人通过电话、微信保持联络,随后谈起了恋爱。交往了将近一个月,陈某邀请杨某去南京见个面,杨某欣然前往。

  到了南京后,陈某向男友杨某提出想借点钱周转,处于热恋中的杨某自然慷慨解囊,第一次汇了2万元,第二次又给了7000元,第三次又汇了6.3万元。

  然而,两人的这段感情并没有维持多久。同年11月,杨某和陈某分手,想到自己之前借了陈某不少钱,大部分还没拿回来,杨某找到前女友“谈判”。陈某二话不说就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未还清的借款数额是8.33万元,还款日期在2015年2月15日前。

  收到借条后,杨某以为陈某会按约还款,谁知过了还款日期,陈某还是没有一点还款的意思。去年11月,杨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归还借款8.33万元并支付利息。

  在法庭上,陈某的说法又变了一套。她承认借条是自己亲手写的,但她对其中的7万元借款称“并没有收到”。更让杨某没想到的是,陈某在第二次庭审的时候还带来了“证据”。

  庭审中,陈某情绪激动,控诉杨某的种种不是。据她陈述,在恋爱期间,她的银行卡都是放在杨某那边的,密码杨某也都知道,所以7万元的借款中,有6.3万元是杨某从自己银行卡里取走的;同时,陈某还拿出一份取款凭证,上面有杨某取款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就在杨某被搞得一头雾水的时候,他突然发现问题。原来,杨某曾在2014年重新申领过身份证,而陈某出具的证明里,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发证时间和所谓的取款时间之间存在矛盾。“取款时间是2014年7月,我的身份证是2014年10月办理的,请问我怎么用这个身份证提前三个月去取款?”杨某反问道。

  顿时,一直理直气壮的陈某百口莫辩。她只得承认,自己之前留有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就用这个复印件伪造了这份取款证明。随后,陈某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杨某也不想让前女友太难堪,最终选择了原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分期归还给杨某5万元。

  因陈某伪造证据,妨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法院对陈某进行了警示教育,并作出罚款500元的司法处罚。


浙江法制报 庭 审 00012 10月发的身份证,复印件为啥出现在7月的取款凭证上? 2017-08-11 2 2017年08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