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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382民初8090号

  卢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1143号

  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中村林国渐、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白巢村李声统: 本院受理原告周兆露诉被告林国渐、何友芬、李声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26民初11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24号

  本院根据谷纬中的申请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浙0324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惠宝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惠宝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惠宝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惠宝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惠宝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9月15日以前,向惠宝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码道南路1号华盾科技楼5楼,邮政325102,联系人叶晓哲,电话15888792114)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惠宝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惠宝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7年9月26日下午15时15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手续等材料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电话57760659,李先生)。

  三、惠宝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永嘉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惠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764号

  潘弘炳:本院受理原告彭芬锁与被告潘弘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8-16 2 2017年08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