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快递包裹签收问题有望规范
泄露用户信息最高罚10万元
《羊城晚报》 马化展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就《快递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中消协梳理出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保价、赔偿、签收等几大重点问题,并与各地消协共同就“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8月22日。
接到投诉7日内须处理
2015年底起,“快递实名制”登记开始实行,但效果欠佳,此次《条例》对此进行重申。规定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如果这种情况下还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将遭到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于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以及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等。
多项条例内容引热议
记者留意到,中消协通过组织专家、律师进行初步研讨,梳理出部分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议题。其中包括:让寄送人进行保价、购买保险,是否会加重寄送人的责任,使快递企业减轻或逃避自身责任?对未保价消费者,其快件丢失、损毁后,快递企业应如何进行赔偿?快递企业如何防止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快件种类、快件价值等信息泄露?
“保价”方面,中消协方面提出,邮政普遍服务是公益性服务,保价规则是为了防止邮政企业承担过重的负担。快递服务是纯市场经营行为,无论是否保价,快递企业都负有将快件安全、及时、完好送达的义务。
中消协梳理出的部分议题
“贵重物品”如何衡量
1.没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章,是否应当增加?
2.在快递领域,让寄送人进行保价、购买保险,是否会加重寄送人的责任,使快递企业减轻或逃避自身责任?
3.“贵重物品”如何衡量?是指物品价值、珍贵程度还是何种标准?
4.是否应对进行保价的贵重物品设立起征点?
未保价快件丢失如何赔偿
1.对于未保价消费者,其快件丢失、损毁后,快递企业应如何进行赔偿?
2.快递企业可否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制赔偿额度为快递运费的几倍?这种做法是否减轻了快递企业的责任?
3.如何看待快递期限?对快递延误应如何赔偿?
4.如何解决消费者对快件丢失、损毁、掉包难于举证的问题?
是否应当先验货后签字
1.如何规范快递签收问题?快递代签时的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2.如何保证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当面验收权利?是否应当先验货后签字?是否应当区分未验货签收和已验货签收?
3.交付快件时,快递人员未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应承担何种责任?
如何防止消费者信息泄露
1.快递企业应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如何防止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快件种类、快件价值等信息泄露?
2.快递电子运单是否应当印制格式条款具体内容,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索赔权?
3.快递电子运单是否应当强制要求可下载?快递企业是否应当要有电子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