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8月17日
(2017)浙0108民初3128号
耒阳市中达铁合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耒阳市中达铁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440号
山东沙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沙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427号
胡加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公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242号
义乌市宝森电子商务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宝森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070号
深圳市杰林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杰林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447号
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荣泰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852号
叶海波、林群丽:本院受理原告毛妩娟诉被告叶海波、林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658号
李研、凃晓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研、凃晓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156号
李春燕、陈封伟: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封伟、李春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950号
杨建:本院受理原告楼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楼洁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楼洁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724号
娄建党、冯海飞: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浙0108民初1724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冯海飞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08民初172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726号
丁辉: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08民初172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164号
林财康: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08民初116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478号
俞婷利:本院对冯永根诉赵立群、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5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619号
汪海燕:本院对陈东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579号
颜玉兰、周建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颜玉兰、周建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586号
余超、付慧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超、付慧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816号
孙仁民、祝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宜帮网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仁民、祝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496号
王海峰、杨佳音:本院受理原告梁元忍诉被告王海峰、杨佳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825号
郑均海、周孝英、郑烨、谢金梅:本院受理原告鞠婷诉被告郑均海、周孝英、郑烨、谢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821号
施献中、马红群:本院受理原告鞠婷诉被告施献中、马红群、施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791号
董加宗、梁雪勤: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加宗、梁雪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413号
林盛志: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亿丰家居时代广场木轩建材商行诉被告林盛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下午14时0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特711号
本院受理孟福根、谢祥英宣告孟美丽死亡一案,经查,孟美丽,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苕溪村2组张家斗13号,于1997年起,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孟美丽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8262号
桐乡市洲泉凯达轻纺有限公司、沈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建峰轻纺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洲泉凯达轻纺有限公司、沈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110民初8262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803号
吴永东: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永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801号
徐晓娟、徐方铭、桐乡市雅丽得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晓娟、徐方铭、桐乡市雅丽得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563号
游雪凤、符雪华、毛方华、朱玉红、浙江石材市场创辉石材经营部、浙江石财市场常达石材经营部: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郑勇刚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游雪凤、符雪华、毛方华、朱玉红、浙江石材市场创辉石材经营部、浙江石财市场常达石材经营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字第185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郑勇刚对浙A777Y6号车辆享有所有权;二、不得执行浙A777Y6号车辆。本案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4408号
俞叔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伟刚诉被告俞叔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790号
朱仲田、苏亭亭: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仲田、苏亭亭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