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8月17日
(2017)浙0303民初1577号
孙顺洁、邹伯成: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015号
祝张松、鲍美英、祝张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与被告祝张松、鲍美英、祝张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7号之一
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的(2016)浙0304民破7号申请人温州市鸿运皮革有限公司申请温州市益佳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6)浙0304民破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市益佳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8号之一
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的(2016)浙0304民破8号申请人李先林申请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6)浙0304民破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破产。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2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东莞市华瑞皮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鼎力皮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8月3日指定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鼎力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鼎力皮革有限公司股东邓建丽、黄侠龙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云、李嘉伦,联系号码:13676746861、18868832395。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四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浙江鼎力皮革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9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鼎力皮革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鼎力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9月25日上午11时2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424号
邵建林、邹兴秀、吴建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与被告邵建林、邹兴秀、吴建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427号
崔恒晓、周晓萍、吴呈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恒晓、周晓萍、吴呈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4752号
施明智:本院受理原告叶永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012号
沈斌:本院受理原告朱春芳与被告沈斌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30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5807号
王震东(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9112130038)、陆筠(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9012310031):本院受理原告崔德祥与被告王震东、陆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王震东归还借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要求被告陆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7年12月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841号
绍兴市柯桥区铁炉寨纺织品有限公司、胡川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铁炉寨纺织品有限公司、胡川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00000元,并自2017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4949号
沈爱民(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712173413)、高建峰(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70225341X):本院受理原告徐全兴与被告沈爱民、高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沈爱民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被告高建峰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959号
嘉兴市天地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力生诉被告嘉兴市天地通信有限公司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原告王力生享有坐落于海宁市硖石成园里27幢703室房屋87.40%的产权份额以及附属车库的全部产权。二、被告嘉兴市天地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王力生办理坐落于海宁市硖石成园里27幢703室房屋(被告享有12.60%份额产权的部分)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1384号
陆中杰、庄红燕: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诉被告陆中杰、庄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4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陆中杰、庄红燕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1025.28元及利息4335.81元,原告有权以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3352号
赖国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国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925号
陈大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顺荣与被告陈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501号
陈国琴: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汇年丰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197号
冯学文: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鼎源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945号
方秋红、罗霄波: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倪浩、罗霄波、方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5日上午9时整在南湖监狱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626号
马平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鸿山布行与被告马平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227号
马孙甫: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德太砂洗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孙甫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013号
潘林方、倪丽华、潘德杰、卢小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勇根与被告潘林方、倪丽华、潘德杰、卢小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 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456号
沈晟、黄秀莉: 本院受理原告高兴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880号
汤晓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