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玉环环罚字【2017】73号
玉环县大麦屿德光眼镜配件厂,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你单位未报批环评,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水抛加工生产一案,作出责令停止水抛加工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环市环境保护局
玉环环罚字【2017】73号
玉环县大麦屿德光眼镜配件厂,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你单位未报批环评,未建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水抛加工生产一案,作出责令停止水抛加工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环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