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8月17日
(2017)浙0127民初375号
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建德大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建德大地租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76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建德大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淳安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476号
黄天天:原告何胜有诉你、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汾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3008号
浙江纳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兴、王杰、王丹婷: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纳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兴、王杰、王丹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红梅、吴长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1月9日15时1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793号
浙江宏鹰拆船有限公司、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虞元杏、於淑英、何海、何瑛: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宏鹰拆船有限公司、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虞元杏、於淑英、何海、何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红梅、吴长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1月9日13时4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789号
浙江宏鹰拆船有限公司、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虞元杏、於淑英、何海、何瑛: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宏鹰拆船有限公司、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虞元杏、於淑英、何海、何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红梅、吴长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1月9日13时4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979号
何小念、代雪平、代艳平、刘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小念、代雪平、代艳平、刘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红梅、吴长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1月9日15时0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838号
阮占峰、郑坤、陈华昆、李玮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阮占峰、郑坤、陈华昆、李玮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红梅、吴长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1月9日14时1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395号
何文琪: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丁皓天诉被告何文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向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683号
杨彩娟、蒋国强、蒋双燕、宁波江东宁东杨彩娟海鲜摊: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杨鹏飞诉被告杨彩娟、蒋国强、蒋双燕、宁波江东宁东杨彩娟海鲜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向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7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979号
王光明、黄宝陈: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光明、黄宝陈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向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093号
曹爱红、童夫国: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爱红、童夫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向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7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489号
童程翔: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与被告你、刘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和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398号
俞维奇: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营销服务部与被告俞维奇保险人代位偿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43号
宁波神通模塑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玉立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神通模塑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玉立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 23802215号、票面金额为12000元、出票人宁波神通模塑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钱辉压铸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神通模塑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8月11日起2017年10月1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42号
宁波青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黄家埠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青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黄家埠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693958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飞燕阀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宁波青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7月13日起2017年9月13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催28号
申请人杭州风顺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风顺弹簧制造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40200051/23764119,出票金额为55722元,付款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上虞万里汽车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风顺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 三、申报权利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四、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5619号
王凤利:本院受理徐卫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章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213号
黄腾、陈兴还: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腾、陈兴还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3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下午15: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356号
温州市龙林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龙林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维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鎏毅实业有限公司、林光亮、林彩光、郑奖辉、徐建伟、邓雪艳、陈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