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1040号
毛伟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公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643号
周桂喜、郑丽、刘红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浙0802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周桂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远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吴远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426元,由被告周桂喜负担16746元,由原告吴远负担86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5288号
王亮:本院受理原告林赟与被告王亮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7)浙1004民初52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1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截止至开庭前一天。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树华、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11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赵志扬、王银艳:本院受理原告临海市宏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吴忠义、仲良芳、赵志扬、王银艳、马华芳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2日上午8时30分,由审判员林云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招玲、人民陪审员柯晓琴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海市人民法院
孙卫红、孙金芳、孙林金、成琳:本院受理原告临海市宏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孙卫红、孙金芳、孙林金、成琳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