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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8月18日

  (2016)浙0106民初8547号

  俞永根:上诉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2016)浙0106民初854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580号

  郑建强:本院受理李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郑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辉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6090元,合计660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412、413、414号

  徐彬:本院受理原告蒋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412、413、414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441号

  朱柯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柯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634号

  沈士良、项月琴: 本院受理原告韩滨诉被告沈士良、项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4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8514号 

  杭州正威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金州诉被告浙江利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及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1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582号

  陈义、沈小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又辰诉被告陈义、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5736号

  孙岳平、孙立挺:本院受理原告傅樟成诉被告孙岳平、孙立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傅樟成起诉要求:一、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所借的人民币20万元整;二、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1406号

  周瑛、黄华: 本院受理原告章水文与被告周瑛、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4215号

  王振林:本院受理原告赵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桐庐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2399号之一

  桐庐萌生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庐长圆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萌生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2425号之一

  邬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奚金莲诉被告邬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邬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奚金莲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邬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奚金莲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320元,由被告邬建华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2117号之一

  杨玉娟、许银松:本院受理原告张萍诉被告杨玉娟、许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918号

  俞冰:原告潘徐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 年11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85破1号之一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3月2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7年8月2日指定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你(单位)应在2017年10月10日前,向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97号科贸大楼东10楼;邮政编码:311200;联系电话:1805715680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8日上午9时在临安市人民法院311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临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5968号

  王培训、浙江嵘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帕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吴巍与被告王培训、浙江嵘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帕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549号

  袁晖、周艳、宁波市江东竹宝毛巾商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袁晖、周艳、宁波市江东竹宝毛巾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7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328号

  范小香:本院受理原告孙敏诉被告范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11月6日上午8时5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369号

  蒋洪明:本院受理原告孙敏诉被告蒋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11月6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344号

  胡凤珍:本院受理原告孙敏诉被告胡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11月6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371号

  朱建忠:本院受理原告孙敏诉被告朱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11月6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757号

  钱海良、俞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海良、俞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44号

  长兴浩之煌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长兴浩之煌贸易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3555474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震威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品强电机有限公司、持票人长兴浩之煌贸易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8月15日起2017年10月15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625号

  钟小冰、雷菊英、赵鹃: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鹿城法院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法院金融审判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3日09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25号

  温州万迪鞋业有限公司、陈晓敏、张万龙:本院受理原告浙南鞋料市场创新鞋料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975号

  金伯林、金伯乐、金伯艳、金伯凤:本院受理原告金佰龙诉你们与金伯雷、金伯驹继承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183号

  胡忠朝:本院受理原告陈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216号

  姚宾: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汤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280号

  范小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小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502号

  余锦伦、许学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易金钗与被告余锦伦、许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505号

  余锦伦、许学英: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克兢与被告余锦伦、许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568号

  余锦伦、许学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美玉与被告余锦伦、许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2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25号

  乐清市长宏机车附件有限公司、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夏功富、谢丽鸥、夏宇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乐清市长宏机车附件有限公司、浙江腾越铸造有限公司、夏功富、谢丽鸥、夏宇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6249号

  李少杰(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7209182619): 本院受理原告胡希仑与被告李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08-18 2 2017年08月1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