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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公 告

  台州市新开源海运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6)浙10民破4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台州市新开源海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上述方案。

  台州市新开源海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原则上实施一次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管理人分别于2017年5月24日和2017年8月16日实施分配,通过管理人账户(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转账方式对可分配的金额进行分配。

  最终经确认且无异议债权共计人民币121,237,234.76元,最后分配的财产总额为人民币99,452,673.40元。其中,船舶优先权分配总额为人民币6,586,240.80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分配总额为人民币42,255,261.61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7,895,695.77元,职工债权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27,200.00元,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99,583.05元,普通债权分配总额为人民币42,588,692.17元。

  本分配无提存分配额情形。

  特此公告。台州市新开源海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8月18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公 告 2017-08-18 2 2017年08月1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