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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

  苍人社监催字〔2017〕16号

  被告知人:苍南县灵溪镇爱秋足浴店经营者

  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460号

  经营者:苏 烨  身份证号码:33032619830914601X

  地址:平阳县腾蛟镇保健巷19号

  本机关因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已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苍人社监理决字〔2017〕9号),并于2017年4月27日送达你单位,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立即履行如下法定义务:1、责令向万华江、余芳妹2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8123元;2、责令按应付劳动报酬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万华江、余芳妹2名劳动者加付赔偿金4061.5元。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特此公告送到。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地址:灵溪镇河滨东路168号四楼,联系人:曾瑞群、庄孔盛,电话:64784661)。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行政处理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申请苍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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