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8月23日
(2017)浙0304民初3553号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林锡华、林杰华、林爱棉、高晓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林锡华、林杰华、林爱棉、高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549号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锡华、林杰华、林爱棉、高晓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锡华、林杰华、林爱棉、高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550号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锡华、林杰华、林爱棉、高晓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锡华、林杰华、林爱棉、高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551号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锡华、林杰华、林爱棉、高晓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锡华、林杰华、林爱棉、高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552号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锡华、林杰华、林爱棉、高晓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锡华、林杰华、林爱棉、高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629号
杭州东杰工艺鞋厂: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新盈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方支付原告货款96125.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96125.2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你方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你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你方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民事裁定书二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906号
王兰花: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波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907号
方勇建: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波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908号
王青春: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波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108号
冯凯: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一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377号
长沙县堂坡良种杨梅开发有限公司、朱永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创富果树种植技术研究所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701号
段小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鑫弘汽配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158号
温州市依意鞋厂、章小虎:本院受理原告蔡晓春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苍破字第7号之一
2015年9月14日,本院于根据林细颖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威牛胶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威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2015年11月2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7年1月21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及经债权人会议决定对部分债权书面核查确认,债权总额为60866938.51元。后经管理人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5月24日裁定确认林细颖等7位债权人债权总额共计60866938.51元。另有管理人调查后确认的劳动债权83500元。经管理人对温州威牛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发现温州威牛公司没有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仅有固定资产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龙金大道钱库段798号(环城东路以西地块)厂房,厂房建筑面积27126.06m2(另有未确权建筑约377m2),土地使用权面积19635.33m2。上述房产经温州市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47950900元,且该评估值未考虑4栋厂房已经收取10年的租期的价值折损。本院认为:鉴于温州威牛公司所发现的财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法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裁定宣告温州威牛胶原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856号
嘉兴龙飞进出口有限公司、平湖市德生箱包有限公司、孙中华、徐明方: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794号
许珠峰、张新平、张新阳: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978号
湖州荣辉燃料有限公司:原告海盐新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州荣辉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4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1652号
周建斌:本院审结原告张增辉诉周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17)浙0424民初1652号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主要内容:1、被告周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增辉借款20000元;2、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建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6331号
童林统(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8707166818):本院受理原告周阳诉被告童林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共计人民币90000元,并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支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为978.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604号
甘炳久、刘菊芳: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金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364号
沈娜、沈健: 本院受理原告潘锦平、周显雅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544号
吴萍芬、葛挺挺: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金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865号
方水根: 本院受理原告沈林芳与被告方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适用令状式告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