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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8月23日

  (2017)浙0304破3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李国林的申请,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名仕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8月15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名仕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名仕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干陈舟、林飞奇、孙建萍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濮迅诺、董立人,联系号码:0577-55577358、15858845960。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温迪路5号裕达大厦1305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名仕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0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名仕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名仕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0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备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285号

  白宝塔、蒋加考、吴德洲: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宝塔、蒋加考、吴德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440号

  浙江锐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438号

  浙江锐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439号

  浙江锐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437号

  浙江锐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建设工程公司、衢州市振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诸汝芳、戴晓敏、陈土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建设工程公司、衢州市振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诸汝芳、戴晓敏、陈土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441号

  浙江锐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振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陈土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建设工程公司、衢州市振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陈土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548号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林锡华、林杰华、林爱棉、高晓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林锡华、林杰华、林爱棉、高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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