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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天平

法院公告

2017年8月24日

  (2017)浙0702民初1546号

  董双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董双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548号

  邵小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邵小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2970号

  金华市阳光塑料五金厂、李永锡:本院受理原告马立诉被告金华市阳光塑料五金厂、李永锡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金华市阳光塑料五金厂、李永锡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3125号

  黄上雨、林秀荣: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黄上雨、林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上雨、林秀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174503.6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止为17606.83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及复利折算之后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2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9533号

  邵长好: 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超超针织有限公司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亿嘉超市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计贰万壹仟贰佰柒拾肆元(¥21,274.00);2、判令被告亿嘉超市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偿清上述债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274.00元为本金,按每月1%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7年5月10日为¥8722.34元)。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国新、刘剑军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15日10时在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1969号

  王秩贵、周慧琴: 本院受理王德成诉王秩贵(330323197205067719)、周慧琴(33032319731006774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王秩贵、周慧琴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敷洪、何正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8日14时3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625号

  汪海娟:原告卢江鸣与胡望远、汪海娟、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应萌芯、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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