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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被告知人:温州市珉恺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庆荣

  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王维、马科岭等27名职工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共计127748元工资,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足额支付王维、马科岭等27名职工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共计127748元的工资,并加付赔偿金共计63874元(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温龙人社监理先告字〔2017〕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166号,联系电话:0577-86922811)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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