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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 闻

“我不是累犯!”

温州瓯海检方建议再审 少判2个月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瓯文

  本报讯 “我不是累犯!”尽管因为盗窃,已经第三次被法院判刑,但四川男子韩某认为,自己第三次盗窃的事法院判重了,因为他不能算是“累犯”。他的说法,站得住脚吗?

  今年4月,四川男子韩某将一纸申诉书交到了温州瓯海区检察院。收到申诉书后,瓯海区检察院立即启动相关法律程序。

  控申科检察官在收到韩某的申诉后,经过调查取证得知,今年23岁的韩某,在2011年时确因犯盗窃罪被瑞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同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后来,韩某又重操旧业,在2016年被瓯海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5月23日刑满释放。今年4月份,韩某再一次因为盗窃被瓯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检察官又对有关“累犯”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研读。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意味着,犯罪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已满18岁。检察官在对案件复查后认为,韩某虽有两次犯罪前科,但第一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符合累犯规定的“除外”情形,第二次被判处拘役,不符合累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求,因此两次犯罪均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故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韩某系累犯并从重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

  今年5月2日,瓯海区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近日,法院经开庭审理,更正了原判对韩某累犯的错误认定,韩某的刑期也由原先的有期徒刑9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7个月。


浙江法制报 新 闻 00002 “我不是累犯!” 2017-08-28 2 2017年08月2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