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8月28日
(2017)浙0802民初977号
浙江电瓷厂有限责任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玉文化产业创意有限公司、徐忠、严春元、马健、严慧芳、余成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284号
董夫叶:本院受理原告何美君与被告董夫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何美君借款本金人民币487600元,并支付其中本金215000元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本金272600元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及代理费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37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545号
黄正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王忠达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忠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49255.91元及截至2017年4月1日的利息17379.92元、滞纳金3293.30元、费用59.8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黄正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正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忠达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200元,由被告王忠达、黄正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704号
沈春来、潘声中: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沈春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99336.25元及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10580.81元、滞纳金3526.93元、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潘声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潘声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春来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220元,由被告沈春来、潘声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756号
徐福荣: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福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2112.87元及截至2017年4月17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15191.1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元,公告费 650元,合计人民币2760元,由被告徐福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856号
陈志毅: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继华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袁继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18786.38元及截至2017年4月1日的利息5953.81元、违约金1984.6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陈志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志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继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120元,由被告袁继华、陈志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872号
忻从委: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忻礼强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忻从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19679.83元及截至2017年4月1日的利息6955.11元、违约金2318.37元、其他费用39.46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忻礼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忻礼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忻从委追偿。案件受理费5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180元,由被告袁继华、陈志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