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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平 安

法院公告

2017年8月28日

  (2017)浙1004民初3865号

  吴帅剑、张雄: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吴帅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32949.98元及截至2017年4月1日的利息8040.07元、违约金2680.02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张雄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雄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帅剑追偿。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550元,由被告袁继华、陈志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878号

  姜绍阳、林凤龙: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姜绍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45541.37元及截至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17546.27元、违约金5848.76元、其他费用99.08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林凤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林凤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绍阳追偿。案件受理费15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180元,由被告袁继华、陈志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871号

  张勇明、陈丽亚: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勇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9881.44元及截至2017年4月1日的利息3156.72元、违约金1052.24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陈丽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丽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勇明追偿。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10元,由被告袁继华、陈志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6356号

  台州市路桥双鱼皮具加工厂(经营者余波):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6356号原告台州市路桥银杏皮革有限公司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厂停止经营且经营者余波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1月12日)。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定货款人民币60733.7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11月1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陶小燕:本院受理原告谢灵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长江俊溢、人民陪审员许亦斌、黄伟华)、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你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大溪人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7年11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温岭市大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2499号

  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中洲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章道华:本院审理原告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创源船舶物资有限公司、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中洲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章道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后,作出(2016)浙72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原告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宁波海事法院

  (2016)浙72民初2499号

  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中洲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章道华: 本院受理原告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创源船舶物资有限公司、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中洲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章道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确认停放在被告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场地的一台型号为GWC6675齿轮箱为原告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本院(2016)浙72执113号案件不得执行;二、驳回原告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72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海事法院

  (2017)浙1125破2号

  本院根据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8月3日裁定受理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建筑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7年8月21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与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管理人担任银河建筑公司的管理人。银河建筑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银河建筑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新华街88号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楼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刘雅萍,联系电话:1345630520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银河建筑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银河建筑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7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云和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云和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8月2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民初2741号,内文中“桐乡市汇丰电器压铸厂”均应为“桐乡市汇丰电器压铸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8月17日第13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2民初6979号,送达材料最后应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补充证据等”,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平 安 00005 法院公告 2017-08-28 2 2017年08月2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