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8月28日
(2017)浙0191民初623号
周来明:本院受理原告胡林袁诉被告沈雅洁、周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3657号
孙子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恒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36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572号
朱建华、王伟芳:本院受理原告方秋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5日9时30分于本院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033号
陈明强、凌根: 本院受理原告周史林诉被告陈明强、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2418号之一
田旌:本院受理原告于声龙诉被告田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丁声龙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4月14日止的利息38000元,合计88000元;二、被告田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丁声龙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田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449号
范振法:原告吴庆林为与被告范振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515号
李伟:原告蒲义为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058号
宁波光度进出口有限公司、刘思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汉光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光度进出口有限公司、刘思强(2016)浙0204民初7058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7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