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8月29日
(2017)浙0127民初1499号
陈文娟、朱文达: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诉你们与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文娟、朱文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借款49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个人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已付利息6166.75元应予扣减)。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临岐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1831号
程金林:本院受理原告胡红霞诉被告程金林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胡红霞与被告程金林离婚。二、婚生女胡翠萍、程烁华随原告胡红霞共同生活,被告程金林自2017年9月份开始负担婚生女的抚养费每人每月5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按年度支付,于当年的8月31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程金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1917号
徐英华:本院受理原告宋宝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宋宝平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英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1853号
郑康:原告邵树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郑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邵树军借款70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4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郑康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903号
陈伯云、徐彩芬、陈柱柱、潘晓新、慈溪市力盟渔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陈伯云、徐彩芬、陈柱柱、潘晓新、慈溪市力盟渔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8903号民事裁定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8314号
赖贞贞、王誉:本院受理原告张浩与被告赖贞贞、王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3463号
赵小军、赵锦君、何晓萍: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军、赵锦君、何晓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书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670号
陈利宝、陆江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捷百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利宝、陆江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667号
傅俊杰、陈利宝: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捷百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傅俊杰、陈利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34号
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烟台正泰电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华夏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0400051 40434369号、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宁波德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江南印务有限公司、持票人烟台正泰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烟台正泰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400051 40434360号、票面金额为5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烟台正泰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43号
宁波神通模塑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玉立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神通模塑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玉立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 23802215号、票面金额为12000元、出票人宁波神通模塑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钱辉压铸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神通模塑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8月11日起2017年10月1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35号
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锦州市太和区鑫喜金属制品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7517013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双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龙瑞塑料厂、持票人锦州太和区鑫喜金属制品厂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锦州市太和区鑫喜金属制品厂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 27517013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锦州市太和区鑫喜金属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4303号
洪泽东:本院受理原告谢快快诉你与被告王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戴亚忠、孙恩国、王建龙。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2民初7314号
范力伟、青岛纳尔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诸建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下午2:15在本院(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500号)第十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2民初6299号
绍兴上虞舜祥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力鹏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下午2:30在本院(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第十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6864号
吴泉忠、谢立新:本院受理彭玉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2017年12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6865号
谢立新:本院受理原告彭玉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2972号
徐海忠、冯卫香:本院受理郭桂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4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6862号
严振荣:本院受理彭玉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2017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742号
魏尧鸿、赵崇未:本院受理原告余育志与被告魏尧鸿、赵崇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260号
石胜重:本院受理原告廖广源与被告石胜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4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603号
许正泽:本院受理原告许植森与被告许正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321号
邰钦兰、胡东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卡帝奥尼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邰钦兰、胡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7585号
李云、张慧敏、李国平:本院受理原告何加武与被告李云、张慧敏、李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75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051号
林培转: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淮诉你与李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954号
陈继仁、邹丽嫦:本院受理原告陈益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957号
徐顺天、丁虹:本院受理原告孙建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41-1号
本院根据乐清市鸿宇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8月11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巨亨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8月16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10月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92号新益大厦A幢8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范丰盛,联系电话:1385882210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152号
黄惠芳:本院受理原告陈作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184号
黄惠芳、吴福眉:本院受理原告陈作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42-2号
温州盈盾机械有限公司、尧玉芳、罗志玲:2017年8月10日,本院根据温州华得利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盈盾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8月16日指定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你们应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绝提交将依法承担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6657号
陈栽铁: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大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6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7906号
蒋秋花、刘卫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典印象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日9时在本院西郊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7904号
李恩鑫: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典印象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日9时在本院西郊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998号
黄浩、程余芬: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5日上午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599号
潍坊金丰铸造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佰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金丰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1804号
汤桐远(汤源远):本院受理原告周孝绿诉被告汤桐远(汤源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7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898号
陈立献、张彩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你们和陈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904号
陈立献、张彩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你们和陈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540号
王希孟、包燕锋: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541号
王玲弟、包燕锋: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542号
包燕锋: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叶如郎、林卢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543号
包燕锋: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叶珍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吕邦政、孙慧霞、嘉兴联动工具有限公司、美特机械制造(嘉兴)有限公司:原告夏建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2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李胜微的申请,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浙0324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7月28日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担任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9月1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路律师楼,邮政编码:325100,联系人:周耀斌,联系号码:0577-67262611)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9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569号
张海波:原告杨燕诉被告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张海波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636号
张力:本院受理原告项轶群与被告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项轶群借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1元,由被告张力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860号
嘉善凝巨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顾伯宏: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俊杰金属制造厂与被告嘉善凝巨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顾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