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3361号
郑莉宾:原告金继清诉被告郑明荣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3361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红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巩洪源借款人民币5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万元从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另外50万元从2017年2月17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红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344号
叶玉文、陈淑如:本院受理原告叶丰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们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808号
颜茂枝、楼子云: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官诉被告颜茂枝、楼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11月29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761号
黄国振:本院受理原告曹潘怡与被告黄国振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爱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282号
黄奇、张涌涌:本院受理原告陈贤青诉被告黄奇、张涌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5日下午1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