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2561号
姚小亮:本院受理原告汪雨与你、谢苏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姚小亮支付饲料款40000元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被告谢苏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溪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5593号
叶魏魏: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挺、叶魏魏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罗挺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55064.13元(其中本金39840.2元、截至2017年7月4日利息12412.67元、滞纳金1132.99元),及自2017年7月5日至实际偿还日至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判令被告叶魏魏对罗挺上述款务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黄建敏:本院受理原告李荣华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长马招财、人民陪审员邬柏明、黄伟华)、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支付加工报酬款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你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大溪人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7年11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岭市大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6月1日第14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2442号,内文第一句“王国忠:本院受理原告张爱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为“王国忠:本院受理原告张爱芬诉你与第三人陈定银民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