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房产证都是真的,只有老婆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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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揪出一个假丈夫
永康市公证处也来过一对“夫妻”,递交了身份资料、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材料,要求办理转让房产的委托公证。
公证员比对资料后发现“丈夫”的身份有些可疑。为避免出错,公证员又利用新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对“丈夫”的身份进行再次核验。核验结果显示:“丈夫”现场所拍摄的照片与其提供的身份证照片的匹配度只有17%,大大低于正常情形,验证未能通过。
双重核验后,公证员质疑这个“丈夫”是假冒的委托人,但被当事人一口否认。
于是,公证员又通过问答的方式,对“丈夫”的身份进行审核,但凡是涉及个人关键信息的问题,“丈夫”均无法正确回答。面对如此情形,当事人还是不肯罢休,坚持自己没有作假。
此时,公证员给出警告:“我处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包括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若经调查确实是虚假委托人,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直到此时,当事人才作罢离开。
记者从各公证处了解到,“假人真证”骗取公证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些公证处如义乌公证处一年约有30起这样的“真证假人”事件。这样的情况,目前多发生在办理委托公证、借款合同公证、遗嘱公证等几类公证中。他们或是因为怕麻烦,找人帮忙代为办证;或是受到利益驱动,恶意欺骗以达不法目的。
嘉兴市誉天公证处,公证员也碰到一对“假夫妻”。丈夫请女性朋友假冒妻子,为的就是打算瞒着妻子借钱。如果不被识破,这笔钱可能会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骗取公证
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为了堵截“假人真证”的行为,省内各大公证处均建立了一套完整、严密的办证程序,对当事人的身份会采取现场拍照、身份仪验证、人脸识别仪验证、公安系统核实及实地调查等一系列流程进行验证,切实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黄道进律师也提醒,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名义在公证协议上签字,其实也是一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目前《公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公证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公证法》还规定,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复查并要求撤销公证书。
而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刑法修正案(九)则明确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此,律师提醒某些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即便是出于好心帮忙,也有可能给别人和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所涉当事人,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