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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共享宝马”玩漂移 被锁车内连打5个客服电话都无人接听

共享汽车引发的法律问题,律师帮你捋一捋

甘海滨律师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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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凌 

  继满城的小黄、小绿、小蓝、小白之后,共享汽车开始进入我们的生活。

  近日,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分时租赁新业态发展,让共享汽车市场急剧升温。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6300余家汽车租赁业户,租赁车辆总数约20万辆,并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

  共享汽车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因意外情况损坏共享汽车需不需要担责?……

  本期“法治微沙龙”特别邀请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甘海滨律师,帮大家捋一捋共享汽车的事故赔付、违法追责、使用安全等问题。

  共享经济:账号不应随便借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认定,是共享汽车最让人关注的问题。甘海滨律师首先举了一个近来热门的案例。

  今年5月,成都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张鹏因驾照被扣12分,就借用朋友账号租用了共享汽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死一伤。

  张鹏、张鹏的朋友和共享汽车公司各要承担什么责任?答案出乎意料。8月初,成都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按照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该事故由张鹏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只针对肇事双方,共享汽车公司显然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甘海滨律师表示,共享汽车公司作为共享汽车服务的提供者,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当交通事故是因汽车质量导致的,共享汽车公司才需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质疑,张鹏能借用朋友账号租车,难道审核不严的共享汽车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吗?“共享汽车公司有责任审核租车人的相关资质,如果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确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甘海滨律师说,但此案中,与共享汽车公司形成租赁关系的是张鹏的朋友,其符合公司对租车者的要求。

  但甘海滨律师也指出,张鹏的朋友作为机动车管理人,如果他明知张鹏不具备驾驶资格,还将账户借给张鹏,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他将和张鹏共同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大家都知道汽车不能随意外借,在共享经济时代,账号也不应该外借。”甘海滨律师提醒,大家要看护好自己的共享汽车平台账号,以免惹上麻烦。汽车共享平台也应负起监管责任,确保人、证、车一致。

  还有一个案子也引起了网友的热议。7月7日,西安一辆共享汽车和张师傅的车相撞后,肇事司机逃逸。逃逸司机是名大学生,他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而共享汽车公司表示他们作为第三方,从法理上并不存在赔偿责任,仅可以从人道主义层面进行一定数额的垫付。无奈的张师傅只好自己先支付了修车费,然后将肇事司机及共享汽车公司诉至法院,目前案件还没有审理结果。

  “一般来说,共享汽车会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如果司机存在逃逸、无证、酒驾等情况,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甘海滨律师说,从公平角度出发,法院可能会判共享汽车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再由公司向驾驶人追偿。“鉴于此,有关方面应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共享汽车公司也应当对使用者的经济能力进行评估,避免出现肇事方没钱赔付的情况。当然最重要的,就是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合理使用:别把共享当滥享

  “共享宝马”上了热搜后,有网友曝光了一段视频:有人开着一辆共享宝马汽车玩漂移,尘土飞扬。

  “共享不是滥享!这种行为涉嫌故意破坏及磨损。”甘海滨律师表示,用户在使用期间仅享有从共享汽车公司让渡来的使用权,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不能任意破坏、蓄意磨损。由此给车辆造成的伤害,共享汽车公司有权向用户索赔,用户也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破坏当然不行,如果是因意外事件而不得不损害汽车,也需要赔偿吗?

  8月13日,宁波的陈小姐在共享汽车内结算时,被锁在驾驶室里。当时车内温度接近40℃,她在半个多小时内连打5个客服电话都无人接听,赶来的民警只能砸窗救人。但共享汽车平台却要求陈小姐支付“玻璃破碎”产生的费用。因为根据该平台会员协议,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会员应立即通知客服;会员不得擅自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而且事后,该平台也做了演示,表明该共享汽车的解锁装置和普通家用车的操作方式一样,因此没有进行特殊告知。不过近日该平台已做出回应:撤销赔偿要求。

  “陈小姐是否要担责,要看车内的设备有没有问题。如果有,平台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陈小姐需遵循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甘海滨律师表示,该事件中,共享汽车平台也存在一定责任,“平台有指导并解决用户在使用中遇到操作问题的责任,因客服电话无法接通导致无法取得服务指导,从而造成用户人身伤害或车辆损伤损失的,共享汽车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

  甘海滨律师特别提醒,用户在租用共享汽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协议,提前观察车内设置。此外,建议在共享汽车内贴一些安全提示,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方便车内人员应对操作。

  私车共享:有道手续不能省

  在火热的共享经济中,一些私家车主也想赶趟投身热潮,将自己的私家车与人共享。“小心,这样可能得不偿失。”甘海滨律师说。

  今年2月,重庆永川法院就判了一起案子。王某将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出租,结果承租人刘某在行驶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三车受损,之后刘某逃逸并被认定负全责。受损车辆的车主将刘某、王某、汽车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刘某逃逸,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王某、汽车租赁公司各承担10%,其余损失由肇事者刘某承担。

  为什么这么判?“私家车挂靠租赁后,其性质变为‘营运车辆’,车主如果没有提前告知保险公司,一旦发生事故,即便私家车原来投保‘全险’,保险公司依然会拒赔。”甘海滨律师解释说,《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有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的,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中,虽然王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车辆代管合同,但该车并没有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就出租经营进行备案,也未办理相关出租许可证,因此王某必须担责。

  日前,交通运输部在解读《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时表示,私家车不能参与运营,但如果将私家车的车辆性质登记为“租赁”并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可以从事分时租赁业务。


浙江法制报 微课堂 00010 共享汽车引发的法律问题,律师帮你捋一捋 2017-08-31 2 2017年08月3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