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8月31日
(2017)浙0108民初3913号
邓弼: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嘉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2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116号
邓元宝: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元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893号
任伟荣:本院受理原告赵志诉被告任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2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619号
乔冬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冬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2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233号
焦恩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焦恩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3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239号
张可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可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3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214号
蔡思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思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793号
陈云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3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919号
周晋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晋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916号
胡凤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凤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4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391号
徐素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371号
谢尚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尚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278号
杭州那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朱琼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076号
孙荣堂:本院对原告来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08民初107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056号
杨山峰、杨金学:本院对原告张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08民初105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9224号
李武英: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曙光支行与被告李武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志强、韩俊贤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1月22日9时3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9369号
张佳、唐国耀: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厘米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佳、唐国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志强、韩俊贤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1月22日10时0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44-1号
本院根据倪兰妹的申请,于2017年8月13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同怀鞋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8月21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10月12日前向管理人(通迅地址:温州市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贺君,联系电话:138684078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550号
陆钧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锰与被告陆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31号
本院根据彭建华的申请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浙0324破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欧特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特莱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为欧特莱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欧特莱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欧特莱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欧特莱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欧特莱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0月9日以前向欧特莱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大街148号,邮编325105,联系人金辉,电话13706695187)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欧特莱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欧特莱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欧特莱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欧特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破2号
本院根据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8月17日裁定受理浙江天然雅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天然雅公司的管理人。天然雅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0月10日前,向天然雅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吉县商会大厦C座9楼管理人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885753006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然雅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6日9时在安吉县中汇大酒店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7月12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5935号,开庭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应为“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