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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9月1日

  (2016)浙0110民初17660号

  董子溅、杭州亿丰家居时代广场强冠建材商行、陈华江、林延赛、缪忠伦: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子溅、杭州亿丰家居时代广场强冠建材商行、陈华江、林延赛、缪忠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76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18号

  马禄明:本院审理原告朱连早诉被告马禄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842号

  吴嘉洁:本院审理原告黄钢诉被告吴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022号

  徐谷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谷群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7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4750号

  杨金华、张云仙: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启瑞诉被告杨金华、张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710号

  姚水波、周锋:本院受理原告叶烨为与被告姚水波、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990号

  叶龙飞、杭州钱江高扬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59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4744号

  张建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梅旭强诉被告张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305号

  张为敏、吴丽平:本院受理原告胡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居住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2210号

  方瑞平:本院受理原告包国平诉被告方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方瑞平支付原告包国平货款260000元,并支付原告包国平以2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方瑞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特475号

  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朱小华申请宣告朱小英失踪一案,申请人朱小华称,其妹妹朱小英于2006年离家在外打工后从未回过家,从此杳无音讯,经多方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朱小英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朱小英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朱小英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朱小英情况,向本院报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6897号

  吴小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诉被告吴小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689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代偿款本金180000元、利息26324元;2、被告支付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以代偿款本息20632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3、被告支付代理费3000元;4、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2、3项款项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浙J0XQ59号车辆)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00000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339号

  邵涛舰:原告汪高震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8日9: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438号

  钱银聚、章丽燕、钱尼聪:原告程建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 年12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440号

  钱银聚、章丽燕、钱尼聪:原告程建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 年12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389号

  王奕 余丽娟:原告夏炎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5日14:3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2812号

  周明涛:本院受理原告杜和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2633号

  王安琴:本院受理原告陈基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9-01 2 2017年09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