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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公告

  杭州臻之海服装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7年1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余人社监罚字〔2016〕01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执行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余人社监罚字〔2016〕013号)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的决定。

  2.按照《缴纳罚款通知书》(第2016013号)要求,将罚款缴纳至本区指定账户。

  逾期仍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171号3楼303室,联系人:宋明珠、张怡,电话:0571-89280830)。

  因催告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余人社监罚催字〔2016〕01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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