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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8版:中 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411民初3184号

  屈颖伟、卜敏:本院受理原告林忠诉被告屈颖伟、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屈颖伟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代理费10000元;被告卜敏承担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5526号

  陆秀龙:本院受理原告沈福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于2017年12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3043号

  邬海荣330411197506270833、邬明荣330411197505290859、张亚芬330411197810160823:原告张娴与被告邬海荣、邬明荣、张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邬海荣、张亚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娴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邬明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邬明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邬海荣、张亚芬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649号

  姚国平、胡琴芳:本院受理原告沈海良与被告姚国平、胡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061号

  万国龙、盛翠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万国龙、盛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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