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前海宣同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 本公告列式截至2017年8月28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东方前海宣同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 3、 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诸暨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东方前海宣同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诸暨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债权相关的法律救济权利和其他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转让方已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对应的权利)依法转让给东方前海宣同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前海宣同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诸暨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东方前海宣同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联合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东方前海宣同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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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