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9月4日
(2017)浙0127民初942号
宋国林:本院受理原告胡宇峰与被告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宇峰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3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宋国林负担。 原告胡宇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宋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1154号
张丽:本院受理原告严琳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05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1020号
冯静达、汤良成:本院受理原告阮素珍诉被告冯静达、汤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798号
浙江开野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旭灵汽车配件厂与被告浙江开野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175号
朱嫦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宝丰电线电缆经营部与被告朱嫦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407号
张成建、严华英、张永定: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张成建、严华英、张永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37号
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余姚市通祥电器厂(普通合伙)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临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29169836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余通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余姚市通祥电器厂(普通合伙)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余姚市通祥电器厂(普通合伙)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29169836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通祥电器厂(普通合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30号
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宁波江东勤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陆埠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28700697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沃斯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瑞安市盛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市江东勤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宁波市江东勤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28700697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江东勤通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4749号
毛高科: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志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现起诉要求判令你归还借款155000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6月30日前的违约金19900元及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约定计算违约金至款清日止。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5675号
杨谋恕:本院受理宁波市新宝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杨谋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3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詹成杰、顾娜:本院受理原告李恩力诉被告詹成杰、顾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6866号
沈文君:本院受理彭玉枫诉沈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349号
董丽云、陈永琴:本院受理原告何世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335号
周云榜:本院受理原告张荣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338号
何锐、李娟:本院受理原告叶积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766号
叶来、乐天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奥立维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590号
徐跃海、全东:本院受理原告洪汝欢与被告徐跃海、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8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5号
温州宜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锐煜贸易有限公司、曾萱、曾莞: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023号
赵水弟、邵海彬: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天源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浙江文景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14时3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998号
陈爱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爱清、林久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林久共的(2017)浙0303民初998号上诉状,请求改判(2017)浙030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548号
吴靖: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服装市场志迁服装辅料店与被告吴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556号
潘飞云、潘志林、潘德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飞虎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潘飞云、潘志林、潘德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18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林良松的申请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顺雄光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顺雄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顺雄光学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顺雄光学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裁定宣告温州市顺雄光学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顺雄光学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21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廖书清的申请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依派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依派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依派服饰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依派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裁定宣告温州依派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依派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22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新豪印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业博纸箱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业博纸箱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嘉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业博纸箱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业博纸箱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裁定宣告温州业博纸箱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业博纸箱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23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能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能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能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能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裁定宣告温州能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能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803号
林益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珍瑾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双双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825号
广州达芙妮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雅致展具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329号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锦恒锁具加工场:本院受理原告何光璧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锦恒锁具加工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490号
潘光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康豪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1民破66号之二
2016年8月31日,本院根据吴光进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清偿的资产不足9743535元,债权人确认无争议债权43163408.29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宣告浙江长虹轻纺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姚伊里(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住乐清市虹桥镇菜场巷17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姚伊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钱恒余(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住乐清市清江镇石陈村):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钱恒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夏如军(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 住乐清市清江镇泗塘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夏如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黄道玉(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南塘镇三江村)、黄元浩(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南塘镇三江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黄道玉、黄元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刘顺弟(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清江镇清江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刘顺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陈碎玲(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蒲岐镇娄川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陈碎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427号
乐清市祥科电器厂: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你和温州上奥电器有限公司、施贻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徐敏: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北白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370号
邱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380号
潘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443号
金成哲、郑林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519号
周庆大、章福林: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527号
郑丽萍、李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544号
李成文、高赛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158号
梅旭东、王蓓蕾:本院受理原告朱维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33号
本院根据周志均的申请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浙0324破申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县鸿工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工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为鸿工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鸿工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鸿工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鸿工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鸿工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0月10日以前向鸿工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路律师楼,邮编325100,联系人周耀斌,电话0577-67262611)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先使权利。鸿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鸿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鸿工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鸿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385号
钱恺伦:本院受理原告张仕超诉被告钱恺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2400元及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386号
沈鑫强:本院受理原告张仕超诉被告沈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1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9100元及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