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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注:债权基准日为2015年10月21日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自然人陈钢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债权),已于2016年12月13日依法转让给自然人陈钢,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此将下表所列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的事实通知与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借款人、物权担保人和/或保证人、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责任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及其各自的承继人(下称“义务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出让人,自然人陈钢作为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各“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陈钢履行相应合同约定或法院判决与裁定确定的全部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详细清单见附表

  联系电话:1、陈钢 13905795592

  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0571-871631572017年9月5日

  附表 转让债权明细表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2017-09-05 2 2017年09月0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