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3393号
张钰其:本院受理原告毛春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39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828号
钟雪冬、罗春柳:本院受理原告马爱鱼、庆瑶瑶、应昶昶与被告钟雪冬、罗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266号
刘杰、刘学紬:本院受理原告黄建成与被告刘杰、刘学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刘杰、刘学紬支付原告黄建成货款人民币7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400元,公告费350元,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622号
程顺洪:本院受理原告吴晨晖诉被告程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622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628号
赵攀峰、陈斌宁:本院受理原告吴晨晖诉被告赵攀峰、陈斌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62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9时2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