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9月6日
(2017)浙0191民初1774号
宋建忠、夏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傅国民诉被告宋建忠、夏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775号
宋建忠、夏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傅国民诉被告宋建忠、夏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979、12004、11977号
冯国飞、李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叶烨诉被告冯国飞、李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2208号
凌志宏: 本院受理原告廖郎诉被告凌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606号
平阳县银春春饰品店: 本院受理原告唐磊诉被告平阳县银春春饰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1月05日上午9时,地点在本院第二十四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297号
沈波、林杭静: 本院受理原告斯考根海事服务私人有限公司(I.M Skaugen Marine Services Pte.Ltd)诉被告你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恢复审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283号
杨海斌: 本院受理原告陈晋光诉被告杨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185号
叶再满: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4796号
周增徐: 本院受理原告曹建富诉周增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47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307号
淳安互通快递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浙江省淳安县分公司诉你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 年1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五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057号
方国朝: 本院受理原告李四倍诉被告方国朝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244号
王国有:原告秦福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986号
威海华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金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华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406号
方京福: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万京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京福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38949.48元、利息(含罚息)9742.32元、复利1365.71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万京福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7元,由被告万京福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3758号
富兰科(宁波)电力辅助设备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奉化奥莱尔液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52 720元,并按本金170 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支付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本金182 72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支付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损失。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由审判长王超文、人民陪审员孙恩国、人民陪审员王建龙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2939号
宁波市奉化永雷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平君、林亚女、林永波、林旭芬、李洪、吴哲慧、董腾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奉化永雷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平君、林亚女、林永波、林旭芬、李洪、吴哲慧、董腾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宁波市奉化永雷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0000元,支付截止2017年4月24日的应付利息22382.07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支付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款清日止的相应利息;二、被告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平君、林亚女、林永波、林旭芬、李洪、吴哲慧、董腾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6579元,登报公告费650元,共计47229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3140号
宁波市海曙兴源涂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奉化市方桥康发喷涂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3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市海曙兴源涂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奉化市方桥康发喷涂厂支付货款766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宁波市海曙兴源涂装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2910号
朱海儿、孙益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诉被告王美浓、朱国春、朱海儿、孙益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美浓、朱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截止2017年3月29日的应付利息106 067.44元,并按照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支付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款清日止的相应利息;二、被告朱海儿、孙益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 891元,登报公告费650元,共计6541元,由被告王美浓、朱国春、朱海儿、孙益锋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6433号
楼瑛娜:本院审理原告王关兔诉你(2017)浙0604民初643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2046号
义乌市麦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建良、薛迪菲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1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陈建和的申请于2017年6月15日裁定受理温州艾利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艾利克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艾利克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子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裁定宣告温州艾利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艾利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02835号
王扬武、陈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扬武、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028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007号
蔡兴俊、李瑞兰、蔡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0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302号
冯潇逸:本院受理原告陆元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分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2511号
董明忠:本院受理原告金海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分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3558号
吴国华:本院审理原告鲁银炳诉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
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213号
陈锦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凤林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锦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 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691号
陈玉林、姚建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晨云与被告陈玉林、姚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再1号
朱斌: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337号
临安锦鹏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鸿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安锦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502民初3359号
潘秀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峰与被告潘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263号
潘志勇、朱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康建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426号
沈建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建新与被告沈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 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967号
沈园园、范娟娟、俞洁: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沈园园、范娟娟、俞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361号
吴根庆: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建军与被告吴根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 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947号
徐霄:本院受理原告邵洪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463号
徐旭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与被告徐旭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753号
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林与被告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263号
费财庆:本院受理原告吴泽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635号
张新江:本院对原告杨子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342号
舒志仁、陈宏伟: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刚与被告舒志仁、陈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舒志仁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整及利息5400元;2、被告陈宏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彭瑞森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芳和人民陪审员汪佳琪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2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8238号
胡毓前、芦秀珍、李国成:本院受理原告柴允毅与被告胡毓前、芦秀珍、李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8236号
胡毓前、芦秀珍、李国成:本院受理原告徐建福与被告胡毓前、芦秀珍、李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1528号
蒋松青: 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将依法由审判员贾明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杜志贵、应建勋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2日10时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1527号
王超: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微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贾明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杜志贵、应建勋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2日9时3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165号
永康市哥得门业有限公司、胡洪彬:本院受理浙江欧龙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971号
楼军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天顺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117号
黄钦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永进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项凯丽、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12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432号
张志毅、郭安莉:本院受理原告谢天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43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29日9:1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434号
张志毅、郭安莉:本院受理原告谢天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43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29日8:4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