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9月7日
(2014)杭上商初字第1182号
杭州赢品实业有限公司、窦伟红、窦华、李凌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达珠宝有限公司、窦伟英、张嬿、胡宝荣、姚芬: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杭上商初字第118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日满的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上商初字第483号
窦伟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达珠宝有限公司、窦华、李凌丽: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届满之日的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3477、3480-3482、3484号
傅俊炜、谢燕娜:本院受理杨宗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请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3276号
康锋: 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3277号
袁宝华: 原告杭州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执2023号
白植树: 本院执行的(2017)浙0106执202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与白植树、汤丽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6执20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杭州皓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杭皓丰鉴评2017第06-S56号评估报告。本院(2017)浙0106执20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白植树所有的浙A77K66汽车;杭皓丰鉴评2017第06-S56号评估报告载明:浙A77K66汽车市场价值为436775元。上述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2590号
陈飞浩: 本院受理原告姚文荣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3533号
韩祖全、袁云仙、杭州西湖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汇城机械有限公司、杭州杭丰纸业有限公司、韩琳璐、方炳达: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祖全、袁云仙、杭州西湖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汇城机械有限公司、杭州杭丰纸业有限公司、韩琳璐、方炳达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4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3534号
韩祖全、袁云仙、杭州西湖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汇城机械有限公司、杭州杭丰纸业有限公司、韩琳璐、方炳达: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祖全、袁云仙、杭州西湖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汇城机械有限公司、杭州杭丰纸业有限公司、韩琳璐、方炳达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4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3535号
杭州汇城机械有限公司、韩琳璐、方炳达、胡银洁、韩祖全、袁云仙、杭州杭丰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汇城机械有限公司、韩琳璐、方炳达、胡银洁、韩祖全、袁云仙、杭州杭丰纸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4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0986号
杭州学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诗豪诉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6)浙0106民初10986号民事判决书。杭州学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杭州学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徐诗豪公告费650元。杭州学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支付诉讼费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5394、5397号
马大兴、郑华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东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924号
孟泽飞、朱清清: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杭西执民字第4021号
邵为军、吴鸰: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诉邵为军、吴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江恒基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恒房估[2017]第07022号评估报告书和本院(2015)杭西执民字第4021号执行裁定书。浙江恒基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恒房估[2017]第07022号评估报告书载明: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207号3单元801室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767万元整。(2015)杭西执民字第402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邵为军、吴鸰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207号3单元801室房地产。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5293号
徐东亮: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汇隆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3152号
余孝玲、杭州骏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永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340号
赵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张银平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5388号
郑玉娣: 本院受理原告吴东洋诉你与缪以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3316号
杭州共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胡小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363号
陈永杰:本院受理原告严厚生诉被告陈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249号
邱中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许加杰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1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8365号
熊云忠、王金香: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熊云忠、王金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358号
言国青、言卫强: 本院受理原告严厚生诉被告言国青、言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504、15502号
蒋连根、陈凤女、曹卫国: 本院对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连根、陈凤女、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曹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10民初15502号、(2016)浙0110民初1550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8601民初144号
杭州超远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孔方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超远机械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8601民初613号
杨天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久帮诉被告杨天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8601民初614号
杨天斌: 本院受理原告廖永东诉被告杨天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0111民初3111号
杭州博纳玻璃有限公司、胡妹、胡锋、丽水市江南艺玻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赵建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博纳玻璃有限公司、胡妹、胡锋、丽水市江南艺玻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赵建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新证据、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杭州博纳玻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348717.30元,并支付从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违约金;2、判令原告对被告杭州博纳玻璃有限公司所抵押的动产(杭富工商抵登字2016第7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和杭富工商抵登字2016第10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享有折价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3、判令被告胡妹、胡锋、丽水市江南艺玻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赵建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1995号
金明彪、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德利、金明彪、任倩倩、胡建华、嘉兴福臻纸业有限公司、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江南幼儿园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99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德利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79333.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胡德利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至2017年3月14日的违约金28631.09元及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代偿款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代偿款879333.2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金明彪、胡洪刚、任倩倩、胡建华、嘉兴福臻纸业有限公司、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江南幼儿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1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80元,由被告胡德利、金明彪、胡洪刚、任倩倩、胡建华、嘉兴福臻纸业有限公司、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江南幼儿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杭桐民初字第651-5号
胡焕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佳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平、骆小红、胡焕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桐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周金志:本院受理原告舟山金亿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海波、周金志、恒尊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7983号
李文乐:本院受理原告陈成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585号
天津市德利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双峰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249号
李平福、蒙庆彬:本院受理原告何红与被告李平福、蒙庆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3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国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8月25日指定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国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国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股东吴国华、夏丽珍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张丹萍、童林、联系号码:13867704015、13600661850。地址:温州市锦江路485号深蓝大厦15层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国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国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国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