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9月7日
(2017)浙0304民初2250号
李平福、蒙庆彬:本院受理原告曹国昌与被告李平福、蒙庆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35号
本院根据程家新的申请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浙0324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县美嘉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阀门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美嘉阀门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美嘉阀门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美嘉阀门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美嘉阀门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美嘉阀门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0月10日以前向美嘉阀门公司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温迪路5号裕达大厦1305室,联系人董立人,电话15858845960或55577358]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美嘉阀门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美嘉阀门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美嘉阀门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美嘉阀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2775号
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树毅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4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嘉县树毅阀门有限公司货款2645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68元,由被告浙江双博阀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007号
蔡兴俊、李瑞兰、蔡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0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7285号
黄治军:本院受理原告朱泽森诉被告黄治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7938号
胡军华:本院受理原告林友餐诉被告胡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8129号
广西维之糖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津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维之糖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3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409号
高惠芬、陈惠明: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786号
平湖市祎顺达箱包厂: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华晶泰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厂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厂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060号
嘉善县姚庄镇众鼎装修材料店、梅继民:本院受理原告沈春花与被告嘉善县姚庄镇众鼎装修材料店、梅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善县姚庄镇众鼎装修材料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沈春花货款196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2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7‰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沈春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42元,由被告嘉善县姚庄镇众鼎装修材料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