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7版:中缝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17)浙0421民初1952号

  金玉根、虞雪英: 原告钱明中诉被告金玉根、虞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金玉根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及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暂计至起诉日为16000元,之后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被告虞雪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831号

  王杰、高建国: 原告周叶飞与被告王杰、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王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2.被告王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为计息标准,从起诉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3.被告高建国对被告王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830号

  王杰、李伟观: 原告周叶飞与被告王杰、李伟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王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被告王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为计息标准,从起诉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3.被告李伟观对被告王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6412号

  吕晓龙:原告周志强诉被告吕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7月4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9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2396号

  马永斌:本院受理原告邹文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10月3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马永斌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4262号

  姚俊鑫: 本院受理原告姚学强诉被告姚俊鑫、沈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材料及民事裁定书(管辖异议)。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姚俊鑫、沈靖芳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29日起按年息10%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起诉时暂计算利息为22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801号

  马美琴:本院受理原告胡孙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787号

  潘燕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惠荣与被告潘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189号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罗建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641号

  林龙龙:本院受理原告裘艾萍与被告林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805号

  慎聪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慎聪聪追偿权纠纷一案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92017)浙050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162号

  徐顺理: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3866号

  金小峰: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南浔荣威装饰板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3267号之一

  朱泳、吴平良: 本院受理原告黄洪海与被告朱泳、吴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朱泳立即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180000元、违约金480000元(违约金按月利率的2%计算,从2015年5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9日止;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5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1日9点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

  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437号

  陈建军:原告徐美燕与被告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034号

  浙江台州先顶液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求精热处理厂与被告浙江台州先顶液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胡悠悠、吕志武、孙永道。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330号

  张栋、黄丹萍: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强诉被告张栋、黄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项凯丽与人民陪审员郑麟鹏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333号

  项飞燕:本院受理原告项波与被告项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项凯丽与人民陪审员郑麟鹏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655号

  朱建民:本院受理原告吴春晖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738号

  陈强伟:本院受理原告罗朝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312号

  周一军、黄飞兰:本院受理原告何成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359号

  郑攀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739号

  周良庆、吕巧萍:本院受理原告方元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821号

  张浦东:本院受理原告张丹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969号

  周一军、黄飞兰:本院受理原告胡三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225号

  葛小林:本院受理原告陈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258号

  张文龙:本院受理原告陈贤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302号

  周分土、陈必花:本院受理原告周寿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359号

  陈强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5678号

  石学连:本院受理原告张必光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0567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238号

  虞景远:本院受理原告朱冬生诉被告虞景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289号

  江建军、赵艳阳、张君良:本院受理原告周锋诉被告江建军、赵艳阳、张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5061号

  王梦燕:本院受理原告徐卫星与被告王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催讨费用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梁赟担任审判长,定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4960号

  陈玉良: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宝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4960号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11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汤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373号

  武义众鼎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创基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93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陈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顾晓芳、吕观德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3民催7号

  申请人东阳市天都建设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本票遗失,该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7月12日,票据号码1050337522731420,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整,申请人东阳市天都建设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经济开发区支行,收款人嘉兴诚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9-07 2 2017年09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