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海洋生态“破坏者”变成“修复者”
瑞安法院宣判7起非法捕捞案件并发出生态修复令
通讯员 郑婷婷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被告人杨某、徐某、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昨天下午,瑞安法院集中宣判7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9名被告人被判刑。宣判的同时,瑞安法院还发出“海洋生态修复令”,要求被告人在涉案的海域投放鱼苗,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
今年禁渔期被称为史上最长禁渔期,比以往整整多了一个月。受禁渔措施的影响,市场上仅剩养殖或者冰冻海鲜产品,推高了“黑市”新鲜野生海鲜产品的价格。杨某、徐某、杨某某按耐不住,还是打起了海鲜的主意。
7月18日凌晨3点,三人开着一艘木质渔船来到瑞安市齿头山海域,将不符合规定的流刺网抛入海中,准备捕捞龙头鱼,就是俗称的“水潺”。当天下午3点钟,杨某等人收网,回去路上遇到了正在巡查的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了渔具及两百余公斤的龙头鱼。
由于杨某等人均表示认罪,愿意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修补工作,瑞安法院对他们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四人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另外,当天宣判的其余6名被告人,也都是在禁渔区内采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瑞安法院不但向被告人送达了刑事判决书,还送达了一份《海洋生态修复令》,要求被告人在指定时间前投放若干数量的鱼苗至瑞安市浅海区域。如被告人未按要求完成补偿修复工作,将由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代为完成,所需费用由被告人负担,并视情节严重,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提请法院撤销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