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13597号
薛冯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薛冯美归还透支款本金49063.35元,利息8169.02元,滞纳金6509.59元,合计63741.96元。2、本案诉讼费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3978号
李永斌、黄梦嘉: 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斌、黄梦嘉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1135号
顾姜虎、陈烨: 本院受理原告傅辉强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国新、刘剑军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2月6日9时45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375号
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海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