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9月11日
(2017)浙0108民初3603号
林炳银:本院对梁元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770号
李静:本院对姚文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965号
高佳龙: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866号
杭州帝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843号
刘培军:本院受理原告方秀英与你、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798号
浙江景丰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景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796号
台州邦丰塑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邦丰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6536号
杭州环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圣昊管道有限公司诉杭州环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9161元,并赔偿自2016年9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计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17年8月2日止计息人民币24015元,合计本息133176元。2、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6900号
周兴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诉被告周兴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本金11000元,利息714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8月7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以代偿款本息1171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2000元;4、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2、3项款项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浙JC8P51车辆)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4426号
李淼:本院受理原告吴丽军与被告李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吴丽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二、被告支付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即每月1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还本付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1770号之一
沈秀锦:本院受理原告申屠中平与被告沈秀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沈秀锦返还原告申屠中平借款5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自2016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沈秀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946号
苏建网:本院受理原告张激与被告苏建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320号
杭州富居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缤乐米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本院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1日9时整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37-1号
本院根据汪高的申请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浙0324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县宝捷莱五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为永嘉县宝捷莱五金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永嘉县宝捷莱五金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永嘉县宝捷莱五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永嘉县宝捷莱五金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永嘉县宝捷莱五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0月10日以前,向永嘉县宝捷莱五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中汇路81号金融服务中心A3幢907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联系电话:陈建祥/0577-88598272)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永嘉县宝捷莱五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嘉县宝捷莱五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永嘉县宝捷莱五金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永嘉县宝捷莱五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新林、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7、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172号
吴望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望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