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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9月11日

  (2017)浙0108民初3758号

  陈汉武:本院受理原告边锡明诉被告陈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5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985号

  胡光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820号

  包头市金鹏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金鹏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898号

  苏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红天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887号

  蒲树浩:本院受理原告杨守德诉被告蒲树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795号

  梁素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912号

  刘克龙、来亚琴:本院受理原告邢瑞华诉被告刘克龙、来亚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947号

  永嘉县桥下镇汇嘉特玩具厂: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桥下镇汇嘉特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378号

  大田县彩艺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田县彩艺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978号

  王杰峰:本院受理原告吴金水诉被告王杰峰、陈国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刑初字第93号、(2011)杭滨刑初字第184号、(2012)杭滨刑初字第351号、(2013)杭滨刑初字第231号、(2013)杭滨刑初字第314号、(2013)杭滨刑初字第35号、(2014)杭滨刑初字第270号

  各相关被害人:本院审理(2010)杭滨刑初字第93号、(2011)杭滨刑初字第184号、(2012)杭滨刑初字第351号、(2013)杭滨刑初字第231号、(2013)杭滨刑初字第314号、(2013)杭滨刑初字第35号、(2014)杭滨刑初字第270号刑事案件,现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相关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案件中,公安机关查获大白鲨电动车1辆;无牌电动车1辆;暗红色群芳牌尾号为8496电动车1辆;红色大白鲨牌电动车1辆;黑色车牌号为杭527541电动自行车1辆;莫拉克电动自行车1辆;红色易帆牌电动自行车1辆;海王星牌HS125T豪爵铃木摩托车1辆;紫黑色有车篮自行车1辆,上述车辆均无相关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及认领。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366条之规定,予以公告通知。各相关被害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认领,认领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上述相关车辆的权利证书等可以证明车辆权属的材料。逾期无人认领,本院将对上述车辆依法处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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