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余斌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5年1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余斌的利息及相关权益,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据实计算。 2.若借款人和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合并、分立、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清算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清单中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已于2017年2月17日正式更名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余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余斌。余斌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余斌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余斌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