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三天声明怀孕 休完产假直接辞职
女子“隐孕入职”引争议 律师称不违反法律规定
央广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孙小姐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之后随即提出辞职,在孙小姐怀孕期间照常给她发工资、交社保的公司表示“很受伤”。事情一经报道就在网上引发热议。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了妇女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女性职工入职时隐瞒怀孕的事实,是否违背诚信原则,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又能否因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入职三天既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提出辞职。孙小姐的做法让公司老总充满怒火而又无可奈何。而最让企业感到难以接受的,是孙小姐承认应聘时已经知道自己怀孕,而之所以“隐孕”找工作,目的很简单,就是想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且不让社保断档。
近年来,由“隐孕入职”引发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去年,湖南长沙的汪女士在怀上二胎之后,突然收到公司一纸文书,通知自己被辞退了,理由是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为了维权,她找到劳动部门仲裁。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要支付汪女士工资及相应的赔偿金,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该公司一名负责人表示,汪女士欺骗了公司,令负责人“非常不满”:“她是作为公司高管招进来的,但她进公司的时候就已经怀孕了。她瞒报了这个事情。”
实际上,“隐孕”已经悄悄成为一些职业女性的生存策略。尽管《劳动法》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现实当中,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怀孕女职工太多,必然会影响企业正常工作,因此在招聘时或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直接要求女职工“N年不准怀孕”,甚至还出现过“女教师排队怀孕”等情况。而从女性角度来讲,怀孕影响入职、加薪、升职,因此有人会在面试时隐瞒婚姻、怀孕的真实情况。
那么,女性职工在入职后怀孕与应聘时隐瞒怀孕情况隐孕,是否都受到法律保护呢?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表示,从法律的角度,并没有具体区分这些情况,无论是在入职前、入职后,无论是入职很长时间的怀孕还是刚入职就怀孕,法律都认为这是员工的法定权利。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对女性职工是否怀孕进行调查,甚至做出要求或进行约定。这种做法和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杨保全认为,在法律上,单位在员工入职前的背景调查,其要求只是跟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关系的事项,与是否怀孕没有关系。尽管实践中很多单位都在查,但是从目前大量的判例上来看,即便员工有这种欺瞒行为,也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就是因为在法律上,用人单位无权查这件事情,“不存在隐婚隐孕在法律上会被认定成员工违反了纪律或者承诺”。
那么对于主观隐孕的职业女性,是否公司只能吃所谓的“哑巴亏”呢?
杨保全表示,实践中确有一些案例,员工的恶意性比较明显,以各种理由不上班,也没有提供任何劳动,单位还付出了很多的代价,“但即便如此,也很难从法律角度去约束,只能在道德层面予以谴责”。